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设施与场所要求、机构与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服务监督。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1 公共资源交易
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2.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以下简称平台。
2.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通过资源整合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2.4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有关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
2.5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
2.6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督系统。
3 基本原则与要求
3.1 基本原则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其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便民高效、规范运行,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3.2 基本要求
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2.2 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按规定与相关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对接,保障各类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到位。
3.2.3 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设施和场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体系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3.2.4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2.5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咨询电话、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2.6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2.7 及时向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管局)和行业监督部门推送交易信息等。
3.2.8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业务咨询;
b)项目登记;
c)场地安排;
d)公告发布;
e)交易过程保障;
f)成交公示(公告);
g)合同公开;
h)资料归档;
i)数据统计;
j)档案查询。
5 服务要求
5.1 业务咨询
5.1.1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5.1.2 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5.1.3 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
a)问候语;
b)问清事由,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c)道别语。
5.1.4 工作人员应向交易相关主体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a)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b)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
c)指引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事项办理流程。
d)其他咨询事项。
e)不属于县交易中心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恰当引导。
5.1.5 咨询答复时限与要求
网上咨询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由县交易中心服务股负责统一回复;电话咨询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现场咨询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属于本岗位能够答复的,要解释清楚,并告知咨询对象咨询部门(科室)、咨询责任人、咨询电话。
5.2 项目登记
5.2.1 纳入平台交易项目的登记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
5.2.2 网上登记和现场登记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交易服务股(交易服务大厅)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窗口负责办理。
5.2.3 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股(交易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业务时,应按照规定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法定交易条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建设工程类项目提交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建设单位资金或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以及申报(受理)登记表、招标人需求表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等。
政府采购类项目提交招标人需求表、申报(受理)登记表、采购任务书(采购计划申报表)、采购代理委托协议等。
国有产权类项目提交申报(受理)登记表、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产权证明材料、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材料、拍卖公司项目合同等。
土地交易类项目提交申报(受理)登记表、出让公告审批单、出让文件、出让公告等。
5.2.4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交易中心服务股相关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交易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
5.2.5 应为纳入平台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为交易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
5.2.6 项目登记具体操作流程按《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登记办事指南》(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询或下载)执行。
5.3 场地安排
5.3.1 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5.3.2 开评标场地预约工作由交易服务股(交易服务大厅)负责办理,网上预约场地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
5.3.3 场地安排具体操作流程按《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地安排办事指南》(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询或下载)执行。
5.4 公告发布
5.4.1 公告包含交易公告和交易答疑变更公告。
5.4.2 公告方式
县交易服务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根据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怀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安庆市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5.4.3 公告内容
5.4.3.1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要约邀请文件的方式、费用等。
5.4.3.2 如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费用等。
5.4.3.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5.4.4 公告期限及变更
5.4.4.1 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
5.4.4.2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实施之日前,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进行公告。
5.4.4.3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对公告的方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3日内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市公管局等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进行公告。
5.4.5 公告发布要求
公告发布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县交易中心信息股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公告编制完成并经县公管局业务科审核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并同步推送至包括但不限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5.5 交易过程保障
5.5.1 交易场所保障
县交易中心服务股应在交易实施日前1日,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重点确保电脑、音视频系统、监控系统、话筒等正常使用,确保交易活动准时开始。同时,项目负责人应采用短信、电话、qq等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5.5.2 评标专家抽取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由县交易中心服务股派专人在开标前1小时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由县交易中心服务股派专人在开标前1天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在招标人代表和县公管局政策法规科监督下进行。
5.5.3 开评标保障
开标前半小时县交易中心服务股(项目负责人)准时启用开评标室设施设备,安排监控室专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配合项目负责人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项目负责人或服务人员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物品存储柜内。
5.5.3 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县交易中心信息股对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5.4 交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县交易中心业务股应立即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县公管局等部门依法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进行公告,同时项目负责人采取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
5.5.5 如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县公管局等部门报告。
5.6 成交公示(公告)
5.6.1 成交公示(公告)包含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公告)。
5.6.2 交易活动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1个工作日内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在公示(公告)之前,对其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提交县公管局公管科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内容。
5.6.3 项目负责人将公示(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发布,并同步推送至怀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安庆市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5.6.4 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拟成交或成交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以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要求的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的主要业绩等。
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名称和编号,以及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业绩、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包括评标专家名单、采购方式、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公告发布日期、招标(采购)日期、公告期限、提出质疑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以及质疑提起的条件与不予受理的情形、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5.6.5 公示(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公示(公告)截止时间为法定休息日的,公示(公告)截止时间应顺延至法定休息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5.6.6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业务股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县公管局等部门依法处理投诉。其中,工程建设项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项目应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疑、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或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项目投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县公管局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人应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怀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起书面投诉。土地交易项目的质疑、异议或投诉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依法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
5.6.7 公示(公告)结束后1日内,项目负责人应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由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并在30日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
5.6.8 对没有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期限、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没有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或者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管局等部门报告。
5.7 合同公开
5.7.1 自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和竞得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将合同名称和编号、标的物名称和编号、合同甲乙双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期限与签署日期、合同完成日期、质量要求以及履约信息等主要内容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予以公开,并同步推送至怀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安庆市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内容应保持一致。
5.7.2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5.8 资料归档
5.8.1 交易结束后,县交易中心档案室采用短信、电话、邮箱、平台系统推送或者发放书面归档通知书,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提供交易项目存档资料,并在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接收和归档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5.8.2 交易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技术资料、要约文件、评标(评审)报告、成交公示(公告)、竞得通知书、成交合同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录音录像等。
5.8.3 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拒绝提供相关归档资料的,应1个工作日内向县公管局等部门报告。
5.8.4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档案应存放在县交易中心档案室,县交易中心档案室档案员做好档案保存、管理、查阅、借阅等工作。
5.8.5 档案员将档案按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拍卖、产权交易四大类别和档号顺序整理,将整理完的档案转移至档案库房保存。
5.9 数据统计
5.9.1 应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县交易中心信息股每月前3个工作日统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将纸质统计报表上报至安庆市交易中心信息部,市中心一并上传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5.10 档案查询
5.10.1 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制定出台《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查阅借阅制度》,档案查阅借阅工作由市交易中心档案室负责,依法依规为市场主体、监督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档案查阅借阅工作一般半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5.10.2 严格按照《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查阅借阅制度》规定,进行档案查询,并由县交易中心档案室做好档案查询记录,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6 设施与场所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应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总则(V1.0)》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硬件设备,以及必要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6.1.2 办公办事、咨询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应当标识醒目、设施齐备、窗明几净、地面整洁,空气质量、光线照度等达到规范化标准。
6.2 场所设置
6.2.1 交易服务大厅
6.2.1.1 设置了咨询服务台,安排市交易中心专人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
6.2.1.2 配置了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等设施,安排市交易中心信息负责人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6.2.1.3 设置了公共区域电视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
6.2.2 交易区
6.2.2.1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并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一对一的项目服务人员。
6.2.2.2 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交易场所,设置了高清录音录像系统,对在现场办理的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6.2.3 评标评审区
6.2.3.1 评标评审区域与咨询、办事、开标、竞价、拍卖等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
6.2.3.2 设置高清录音录像系统、门禁系统,以及远程监控、远程评标评审系统等,适当配备隔夜评标评审场所和设施。
6.2.3.3 制定评标专家隔夜评标管理办法,确保项目隔夜评标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6.3 标识标志
6.3.1 在服务场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6.3.2 在服务场所设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以及不同人员的通道标识标志。
6.4 监控系统
6.4.1 设有业务监控和安全保障监控设备,并安排市交易中心信息部专职人员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6.4.2 业务监控在开标前至评标结束后,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音录像。
7 机构与人员要求
7.1 机构要求
县交易中心应具有计算机、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不同专业人员,能满足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完善的服务流程。
7.2 人员要求
7.2.1 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7.2.2 应定期接受省发改委(公管办)、档案部门、财政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7.2.3 应统一着装,统一编号,佩戴工作牌;不同岗位人员应有明显区分。
7.2.4 应举止得体,仪表大方,礼貌待人。
7.2.5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杜绝泄漏公共资源交易涉密信息等。
8 信息化建设要求
8.1 总体要求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要求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并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对接联通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和其他相关电子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发挥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作用。
8.2 功能要求
8.2.1 电子服务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横向联通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系统等,纵向对接省和国家电子服务系统,交换整合和动态发布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履约及变更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审批信息等,实现各类信息数据的互认和共享;
b)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c)提供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公共服务。
9 安全要求
9.1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2 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9.3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重点制定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定期通报制度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9.4 各类系统数据宜设置异地备份。
10 服务质量要求
10.1 制定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负责等制度,并公开承诺实行。
10.2 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10.3 将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和交易场所同时公开。
11 服务监督
11.1 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的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畅通监督渠道。